法答网:守约方主张违约方赔偿其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作者:    浏览量:78   发布时间:2024-06-05

问题:守约方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能否由违约方赔偿?

答疑意见:守约方主张违约方赔偿其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保险费将作为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且该保险费必要、合理。对于上述保险费是否必要、合理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因素个案衡量:其一,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必要;其二,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否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的金额(如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金额)相当。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陈建红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苏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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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326民初2775号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以及转账记录证实,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卢某会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对借款一事自始是知情的,且部分借款也转入被告卢某会的账户,庭审中被告卢某会也认可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又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催要到期借款,二被告理应及时偿还,二被告拒不偿还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620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该费用系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符合借条约定,也未超过河南省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900元,因该费用不属于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范畴,也不属于原告的必要支出费用,借条中也未明确约定,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2)苏0812民初1753号

三、关于本案中各被告的担保责任。根据原告分别与被告昇和生态公司、昇和新能源公司、远硕公司、黄南婷、黄捷、刘双喜、周杨之间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七被告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及数额为被告昇和新材料公司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对原告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因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而支出的全部款项及其利息,被告昇和新材料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故对于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昇和生态公司、昇和新能源公司、远硕公司、黄南婷、黄捷、刘双喜、周杨对前述本金和利息、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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